湖南法治报·新湖南讯(通讯员 侯玉婷)常德一市民尹某到王某运营的鱼塘垂钓,因爬树解鱼钩从树上摔下形成九级残疾,事后向鱼塘主王某索要25万余元补偿。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驳回尹某的诉讼请求。
2021年12月12日,尹某与龚某、陈某、姚某等四人相约到市区王某运营的渔塘钓场垂钓,尹某支付了垂钓包干费。7时30分左右开钓,8时左右龚某为尹某帮钓时将渔钩甩至树上挂住了没有取下,尹某自己爬上树去取鱼钩,因受力的树枝被压断,尹某从树上大约3米高处摔下受伤。当日到医院医治,12月27日出院。经尹某个人托付判定,尹某T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,评定为九级伤残。
法官说法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则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运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运营者、管理者或许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,形成别人危害的,应当承当侵权职责。王某作为钓场运营管理人,对其承受的钓者负有特定的安全保证职责,这种安全保证的职责有必定的规模,以其供给垂钓的运营规模、管理能力的合理规模确认。渔塘旁天然成长的树木自身没有危险性,若要求王某对树木加以围拦、设置警示标志等维护措施,明显超过了其作为垂钓场所运营管理人的留意职责的规模。尹某作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应当充沛认识到攀爬树木到高处的危险性,而不该当在没有维护的办法的情况下,冒险爬树到高处取鱼钩,从高处掉下跌伤是尹某自己的差错,应当由其自己担任。